question-icon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个企业纳税人,最近遇到了一些情况,感觉像是视同销售行为,但不太确定。比如我们把自产的产品用于了职工福利,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怎么界定,需不需要纳税,该怎么计算税额等,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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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有些行为虽然没有实际销售商品那样的收钱动作,但税法规定要把它当作销售来对待,计算缴纳相应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当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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