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事故处理时限表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最新交通事故处理各环节的时限: 首先是现场处理阶段。交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一般情况下,城区5分钟内、郊区10分钟内、农村20分钟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要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这个过程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接着是检验、鉴定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在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然后是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最后是赔偿调解阶段。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这些时限规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这些时限有助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