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污染水源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污染水源罪,准确来说是污染环境罪中涉及污染水源的情况。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排入、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在这些地方进行污染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危害极大,所以只要有排放等行为就会立案追诉。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危险废物通常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严重,达到三吨以上的量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这些重金属污染物在环境中难以降解,会在生物体内积累,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长期危害,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就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同样,这些污染物超标达到一定程度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所以有相应的立案标准。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这种逃避监管的排放方式,严重破坏了环境监管秩序,也会被立案追诉。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多次违法不改,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承担着更严格的环保责任,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会导致无法准确掌握其排污情况,危害环境安全。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是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保障,减少运行支出会使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加大环境污染风险。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这种情况体现了污染行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就会被立案。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损害包括对土壤、水体、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的破坏,一旦造成严重损害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取水受到影响,会直接威胁到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所以这种情况也会被立案追诉。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土地资源的破坏会影响农业生产和生态平衡,达到一定面积就会被依法处理。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森林和林木对于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大量树木死亡会对生态造成严重影响。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污染行为导致群众疏散转移,说明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污染物质导致人员中毒,严重危害了公众健康。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这种身体伤害情况表明污染行为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出现,更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但未在前面列举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