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我和我爱人在生活中有一些经济往来,也有共同的财产。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夫妻之间债权债务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共同财产又该如何适用法律呢?比如我们之间打了借条,这在法律上有效吗?共同买的房子又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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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 #债权债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生意所获得的利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于这些财产都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权利。 而对于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如果夫妻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约定,比如一方给另一方打了借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例如,夫妻一方因个人事务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这种情况下,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但是,如果这种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另一方通常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也是重要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夫妻双方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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