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行政诉讼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合理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对于及时、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管辖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首先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而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和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为了方便原告进行诉讼,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另外,对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专属管辖的规定。 除了上述法定管辖外,还有裁定管辖的情况。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总之,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较为复杂,当事人在遇到行政诉讼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判断管辖法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