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对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我手里有几张票据,不太清楚自己作为持票人有哪些权利。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到底是怎么规定票据权利的呢?这些权利具体包括什么,又该怎么去行使,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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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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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指的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法律对票据权利的规定。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拿着票据找应该付钱的人要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基础和程序。 追索权则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比如,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不过,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也有消灭的情形。《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总之,票据权利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持票人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利范围和行使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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