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在法律领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委托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事务交给受托人处理的行为。第三人则是指与受托人进行交易或者产生其他法律关系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知道委托关系的存在,那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例如,甲委托乙购买一批货物,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丙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乙是受甲委托的,那么这份合同就直接对甲和丙产生效力。 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反之,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举个例子,乙以自己名义和丙签合同,丙不知乙受甲委托,后因丙不履行合同导致乙无法向甲交差,乙就需要向甲披露丙,甲可以直接找丙主张权利。要是因为甲的原因让乙没法向丙履行义务,乙向丙披露甲后,丙可以选择向甲或者乙主张权利,但一旦选定就不能再改。 此外,在委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比如,甲经常让乙以自己名义和丙交易,后来甲不让乙代理了,但没通知丙,乙又和丙进行了交易,丙有理由认为乙还有代理权,那么这个交易对甲可能是有效的。 总之,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各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