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都不要孩子,法律有哪些规定?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这是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表明,即使夫妻离婚,他们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依旧存在。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拒绝抚养孩子,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离婚。法院会先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若双方经教育后仍拒绝抚养,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行等因素,判决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一般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来确定。该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