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刑事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所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它主要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后,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他们会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当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则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主持。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以及判处何种刑罚作出判决。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式,如死刑由人民法院执行,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