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期内约定一切安全由乙方负责是否有效?
我把房子租出去了,在合同里写了承租期内一切安全由乙方负责。但我有点担心,万一真出了安全问题,这约定有没有用啊?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约定是不是有效,能让我不用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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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租期内约定一切安全由乙方负责,这种约定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种约定所涉及的法律概念。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一种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里提前说好某些情况下一方不用承担责任。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承租期内一切安全由乙方负责”这样的条款是出租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并且不合理地免除了出租方应尽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房屋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墙体严重裂缝、电气线路老化未及时维修等),那么该条款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安全问题,比如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不符合规定导致火灾,即便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出租方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因为出租方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这是法定的责任。而如果是因承租方自身的不当行为(如违规使用电器、私自改造房屋结构等)导致的安全问题,那么按照约定,通常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所以,承租期内约定一切安全由乙方负责,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有效或无效,要综合考虑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以及安全问题的具体成因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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