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法律上的军婚,指的是现役军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首先,在结婚方面,现役军人的结婚程序有特别规定。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而且,现役军人不得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其次,在离婚方面,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
再者,在财产分割方面,涉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 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此外,在破坏军婚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军婚的强力保护,以维护军人的婚姻权益和部队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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