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学生的四大基本权利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学生的四大基本权利通常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下面为你介绍与之相关的法律。 受教育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两部法律从国家根本大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层面保障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人身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保护学生人身权的重要法律。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学生作为自然人,其人身权利受到该法典的保护。如果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比如受到校园欺凌导致身体受伤、名誉受损等情况,就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着重保护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该法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人身侵害,并且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产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适用。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学生的财产权,比如学生合法拥有的文具、书籍、压岁钱等财产,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非法占有、损坏学生的财产,学生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学校、幼儿园不得违法收缴学生的财物,保障了学生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占有和使用。 获得公正评价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这意味着学校和教师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评价,不能偏袒或歧视学生。如果学生认为自己没有获得公正评价,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