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是否不需要查验?


在我国,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是需要进行查验的。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安全、合格的保健食品。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查验是指保健食品经营者在采购保健食品时,对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和验证,确保所采购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保健食品经营者而言,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保健食品作为食品的一种特殊类型,其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经营者在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如果不进行查验,一旦所采购的保健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等。 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处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所以,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进行查验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