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时,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那么,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首先是相当性原则。这意味着防卫行为的强度和造成的损害结果要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大体相当。通俗来讲,就是不能用“大炮打蚊子”。比如,别人只是轻轻地推了你一下,你却拿刀把别人砍伤,这显然就超过了必要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就是相当性原则的体现。 其次是必要性原则。该原则要求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制止不法侵害,只能采取这种防卫行为。如果有其他更温和、更合理的方式可以制止不法侵害,却选择了激烈的方式,就可能不符合必要性原则。例如,面对小偷行窃,完全可以通过呼喊、追赶等方式阻止,而直接将小偷打成重伤,就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 另外还有保护重大合法权益原则。当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重大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时,在必要限度的判断上可以适当放宽。因为生命和健康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时,防卫行为的力度可以相对大一些。比如,面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总之,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这些基本原则,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防止防卫权的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