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相关的法条有哪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涉及不当得利的法条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一条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基本定义和受损人的基本权利,即当发现有人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并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受损人有权要求返还。比如,商家多找给顾客钱,顾客就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商家作为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顾客返还多找的钱。 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得利人的合理保护。例如,甲误将一批货物送给乙,乙并不知道这是错误交付且合理地使用或处置了这批货物,导致货物已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乙可能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这针对的是恶意得利人的情况。假如甲捡到乙的钱包,里面有大量现金,甲明知是乙的财物却拒不归还,乙不仅可以要求甲返还现金,还能要求甲赔偿因为钱包丢失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比如补办证件的费用等。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举例来说,甲将不当取得的乙的财物无偿送给了丙,乙就可以要求丙在一定范围内返还该财物。 这些法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体系,从不同角度对不当得利的认定、处理等作出了规定,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