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否有冷静期,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想和另一半离婚,觉得协议离婚太麻烦,打算走诉讼离婚的程序。但不知道诉讼离婚有没有冷静期,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认定的呢?我希望能清楚了解相关规定,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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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诉讼离婚通常是没有像协议离婚那样明确的“冷静期”规定的。 协议离婚冷静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诉讼离婚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会进行调解。虽然调解过程可能会让双方有一定时间去冷静思考,但这和协议离婚冷静期是不同性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在调解时,法院会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和矛盾点,尝试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或者离婚协议。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离婚。所以,诉讼离婚并没有像协议离婚那样法定的、固定时长的冷静期,但调解环节可能起到让双方冷静思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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