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举证有哪些必备常识?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走向。下面为你介绍一些打官司举证的必备常识。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简单来说,当事人自己对案件情况的说明、书面的文件资料、相关的物品、录音录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说的话、专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以及对现场的勘查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接着是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据要合法,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比如,不能为了获取证据去偷取他人的文件,或者通过威胁、强迫的方式让证人作证。在收集书证和物证时,要尽量收集原件、原物。如果原件、原物确实无法取得,可以收集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比如录音录像不能经过剪辑篡改。 然后是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你提出了某种主张,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例如,你起诉对方欠你钱,你就需要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会倒置。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还有时间限制。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所以一定要注意举证期限,及时提交证据。 最后,证据提交后,还需要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就是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总之,打官司举证需要了解证据的种类、收集方法、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以及质证等方面的常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