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打官司时,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支持我们诉求、让法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关键材料。不同类型的官司需要的证据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借条、发票、书信等。在合同纠纷中,合同就是非常重要的书证,它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比如在侵权案件中,被损坏的物品就是物证。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能够直观地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录音带、录像带、监控视频等。不过,视听资料的取得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否则可能不被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打官司中越来越常见。比如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应当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就是重要的证据。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在打官司时,我们要根据自己的诉求和案件情况,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