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具体是怎样的?

我租了一套房子做生意,最近房子屋顶因为年久失修在暴雨中塌了一部分,导致我店里一些货物被损坏。我和房东就损失该谁承担产生了分歧,我想了解下在租赁合同里,像这种情况的风险承担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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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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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风险承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当租赁物遇到意外情况或者其他风险时,由哪一方来承担相应的损失。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详细讲解租赁合同风险承担的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这里的“风险”,主要指的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意思就是不是因为房东或者租客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比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接下来,我们看看不同情况下的风险承担规则。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一般遵循“所有权人承担风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简单来说,如果租赁物因为不可归责于租客的原因损坏了,租客不用承担维修或者赔偿的责任,还可以根据损坏的程度少付或者不付租金。如果租赁物损坏得太严重,没办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了,租客还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举个例子,假如你租的房子因为地震部分倒塌,这不是你造成的,那么你可以和房东商量少付租金。要是房子倒塌得没法住人了,你就可以不租了。还有一种情况是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房东有责任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不过,如果你们在合同里约定了由租客负责维修,那就要按照合同来。再说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的风险。《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比如,有人拿着房子的产权证明,说这个房子是他的,不让你继续使用,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少付或者不付租金,同时要尽快告诉房东。最后,关于租金风险。如果租赁物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租金风险一般由出租人承担。也就是说,房东不能因为租赁物损坏了,还要求租客按照原来的金额付租金。综上所述,在租赁合同中,风险承担的规则是比较明确的。当遇到风险时,双方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各自的责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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