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有什么规定吗?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涉及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某些支出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能不能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等,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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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各项支出的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的重要内容。应纳税所得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该缴纳所得税的那部分收入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这是因为这些支出要么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要么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的处罚,或者与企业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对于一些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支出,还有扣除比例的规定。例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等。这些规定旨在既保证企业合理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扣除,又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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