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情况是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比如一些费用支出、资产损失等方面,希望能有个清晰的了解,避免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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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合法的支出。但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这是因为股息、红利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进行的,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款也不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本身就不能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收滞纳金同样不可以扣除。税收滞纳金是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带有惩罚性质,不被允许在税前扣除。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也不得扣除。这些都是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处罚,不能作为正常的经营支出在税前扣除。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都不能扣除。 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里的赞助支出指的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也不可以扣除。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企业的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才有可能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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