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准予在税前扣除?


在我国,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这有助于避免对企业或个人的重复征税,减轻纳税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例如,一家制造企业购买原材料的费用,就属于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费用方面,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常见的如企业为销售产品而支付的广告费、销售人员的工资等销售费用;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等管理费用;以及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等财务费用,都在可扣除范围内。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比如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损失则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对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扣除项目旨在考虑个人的不同生活负担,使税收更加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