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具体有哪些程序?


在了解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责令交出土地的概念。责令交出土地,通俗来讲,就是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土地使用者交出其所使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方面,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该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存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政府就有权力责令其交出土地。这里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者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例如,在已经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搬迁、交出土地。 下面来说说责令交出土地的具体程序。 首先是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这一步骤是为了让土地使用者知晓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 然后是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是确定土地使用者应得补偿的重要环节。 接着是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之后是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再之后是支付补偿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最后,如果土地使用者在得到合理补偿后,仍然拒不交出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交出土地;若其依旧不交出,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责令交出土地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的。土地使用者应该了解这些规定,在遇到土地征收时,积极配合合法的征收工作,同时也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政府的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不合法,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