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被公安机关拘留了,现在听说要把拘留期限延长到三十日。我不太明白为啥能延长这么久,也不知道他们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在法律上是依据什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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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拘留一般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而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通常指的是刑事拘留。下面我们详细说说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的相关情况。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所说的“流窜作案”,指的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则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也就是说,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这些条件时,公安机关才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是不能随意延长拘留期限到三十日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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