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本来已经定好了开庭时间,可现在突然出现了一些状况,感觉庭审可能没办法按时进行。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延期审理的依据是什么呀,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延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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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我国,延期审理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比如当事人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无法按时参加庭审,这就属于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退出案件审理。如果当事人在开庭时才发现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临时提出申请,庭审就可能需要延期。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的新证人、新证据等情况,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审理,就需要延期审理来完成这些工作。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应当延期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也对延期审理作出了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总之,延期审理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以及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制度,当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或相关诉讼参与人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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