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申诉有哪些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有助于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申诉的核心法律依据。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这赋予了当事人申诉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就有权启动申诉程序。同时,第九十一条详细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这些情形为当事人判断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申诉的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例如,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提醒当事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此外,解释中还对再审申请的受理、审查等程序作出了规定,为当事人和法院处理申诉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另外,《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也是行政诉讼申诉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规则对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程序和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为当事人通过检察监督途径进行申诉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申诉的法律依据涵盖了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则等多个层面,它们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当事人在进行行政诉讼申诉时,应当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