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上诉几次?
我之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下来我不太满意,打算上诉。但我不太清楚行政诉讼能上诉几次,要是这次上诉结果还是不满意,还能不能继续上诉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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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般只能上诉一次。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简单来说,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当您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您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的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一旦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了判决、裁定,这个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再针对这个案件进行第二次上诉。不过,如果当事人认为终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审判监督程序也被称为再审程序,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但再审程序并不是上诉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有严格的启动条件和程序要求。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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