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后能否申请最高法申诉?
我之前打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经过再审程序后,对结果还是不满意。我想知道,在行政诉讼再审之后,我还能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申诉呢?心里特别纠结,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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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再审之后,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申诉的。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这里涉及的几个法律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再审则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而申诉是当事人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从法律逻辑和程序上来说,当事人如果在地方各级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后,仍然认为判决存在错误等情况,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行政诉讼再审后当事人的申诉会进行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诉时,需要提交申诉书、原审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等相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不过要注意的是,申诉并不必然会导致案件进入再次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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