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法条依据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却消极地不去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职责的状态。通俗来讲,就是行政部门该做的事没有做。 在我国,有多个法律对行政不作为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范围,其中包含了多种行政不作为情形。比如,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这意味着当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申请,行政机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回应或者直接拒绝履行职责时,公民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涉及行政不作为的内容。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就包括了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也就是说,公民如果觉得行政机关在这些方面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也与行政不作为有关。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包括了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规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当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