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动产物权是否以登记为准?

我买了套房子,钱都付了,合同也签了,但还没办产权登记。我就想知道,这房子是不是得登记了才真正算我的呀?不动产物权确定归属是不是真的以登记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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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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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确是以登记为准。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指的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像土地、房屋等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就是对这些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抵押权等。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这是为了保证物权的确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表明,一般情况下,只有完成了登记手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举个例子,张三把房子卖给李四,即使两人签了买卖合同,李四也付了钱,但只要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从法律上来说,房子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张三。李四只有要求张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如果张三反悔,不配合办理登记,李四只能依据合同追究张三的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这些特殊情况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并且在后续如果要进行物权的处分等行为,往往还是需要进行登记。所以,总体而言,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其生效和确定归属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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