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破产后执行程序该怎么办?

我有一笔债权,对方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了,之前我已经向法院申请了执行程序,现在不知道这个执行程序会怎么处理,是会继续执行,还是会有其他的安排,我很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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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企业破产后,执行程序会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处置,以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法律程序。执行程序则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因为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需要对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分配,以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如果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人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当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向管理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后,会对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确认的债权,将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当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有剩余的破产财产,执行程序可以在剩余财产范围内恢复进行。但如果破产财产已经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没有剩余财产,执行程序则无法继续进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将不再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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