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出现外遇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另一方往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其中的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外遇”如果达到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那么无过错方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对于“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外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一方的外遇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影响到了无过错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等,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该外遇行为属于重大过错,从而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无过错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外遇行为以及该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可以包括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同时,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为了调查对方外遇而支出的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总之,法律为无过错方在面对因外遇导致的婚姻破裂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救济途径,但具体的适用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