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组成投标联合体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想和其他公司组成投标联合体去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但不太清楚这么做合不合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支撑。我就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组成投标联合体是否被允许,具体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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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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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组成投标联合体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下面来为您详细介绍其法律依据。 投标联合体,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共同的投标项目,通过签订联合协议,组成一个临时性的合作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条文明确赋予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对联合体各方的能力和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投标联合体进行了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例不仅明确了招标人对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告知义务,还对联合体在资格预审阶段的组成、成员变更以及重复投标等情况做出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投标联合体制度的法律框架,既保障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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