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消费争议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消费争议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不伤和气等优点。 其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被列为解决消费争议的首要途径,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为协商和解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撑。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就消费争议进行协商和解,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这意味着双方可以平等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自主决定是否达成和解以及和解的具体内容。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据此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与经营者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退换货、修理、赔偿损失等。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具体内容达成一致,解决消费纠纷。 在实践中,协商和解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消费者可以直接与经营者面对面沟通,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购物凭证、商品质量问题的照片或视频等,以便在协商不成时,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