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准确地说叫做精神损害抚慰金,它是指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从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费用。 在我国,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情形。 从人身权益方面来看,它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并且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时,受害人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这不仅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可能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受害人就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通常是指那些承载着特定的人格利益、情感价值的物品,像祖传的珍贵照片、具有纪念意义的结婚戒指等。如果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这些物品受损,给物品所有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所有人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适用条件。该解释列举了多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如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等。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