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子,之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被驳回了,我不太明白为啥不给变更。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有哪些依据会让司法机关做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呢?想弄清楚这背后的法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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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常见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允许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前所适用的强制措施进行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也指出,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二)企图自杀、逃跑;(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如果存在这些违反规定的情况,司法机关同样可能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情形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角度出发,会做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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