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对财产分割反悔、发现对方隐瞒或转移财产等情况而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条款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这对于以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行了明确。 另外,该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为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情况提供了处理依据。 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为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