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对于保障母婴健康、规范相关服务行业有着重要意义。在宿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部法律法规。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该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这部法律是我国母婴保健领域的基本法律,其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的行政法规,于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此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于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修改。其中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 综上所述,宿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多个层面。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法律框架,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