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责任中车辆受损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机动车事故责任中,车辆受损赔偿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就明确了赔偿的顺序和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事故是你的责任,对方车辆的损失先由你的交强险赔,不够的话再看你有没有商业险,由商业险接着赔,要是还不够或者你没买商业险,那剩下的就得你自己掏腰包了。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不仅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还对车辆受损赔偿等财产损失的赔偿做了原则性规定。 当车辆受损需要赔偿时,通常要进行定损。定损就是确定车辆具体的损失金额。一般由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来进行,也可以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做。定损的结果会作为赔偿的重要依据。车辆的维修费用、因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等,都可能属于赔偿范围,但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