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遗嘱无效有哪些情形?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当遗嘱存在某些情形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遗嘱无效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他们不具备独立实施遗嘱行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已经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订立遗嘱,那么该遗嘱就不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比如,继承人通过欺骗老人说其他继承人不孝顺,让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或者以威胁的方式强迫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这样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再者,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他人通过虚假手段制造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例如,有人为了争夺遗产,私自模仿遗嘱人的笔迹伪造遗嘱,这种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部分不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被篡改的内容无效,而未被篡改的部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比如,继承人私自更改遗嘱中遗产分配的份额,那么被更改的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综上所述,了解遗嘱无效的情形对于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遗嘱能够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