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有明确法律规定赔偿?
在房屋交易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让购房者颇为头疼的事情。那么,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中,开发商有义务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如果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还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对于一些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另外,《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购房者在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应先查看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如果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若开发商不履行修复义务,购房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相关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同时,购房者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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