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手术签名写的不是身份证上自己的名字,这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医疗场景中,朋友手术签名写的不是身份证上自己的名字,这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医疗合同角度来看,医疗服务合同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就医疗服务达成的协议。签名是确认合同内容并表明愿意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手术签名属于书面合同订立的一部分,使用非身份证上的名字可能导致合同主体的认定出现困难,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其次,从医疗风险告知和知情同意方面来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非真实姓名签名可能会使医疗机构无法正确确认告知对象,进而影响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风险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 再者,如果因为使用非真实姓名签名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上会更加复杂。例如,当患者需要追究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责任时,可能会因为签名主体的不明确而难以举证和维权。同时,对于医疗机构而言,也可能因无法准确确定患者身份和相关信息,影响后续的医疗服务和管理。 另外,使用非真实姓名签名还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医疗活动中,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是患者应尽的义务,使用非真实姓名签名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总之,朋友手术签名写非身份证上自己的名字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隐患,无论是对患者自身还是医疗机构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建议在医疗相关文件上使用真实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