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在探讨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从我国法律发展来看,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有所不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其效力等同于合法登记的婚姻。也就是说,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方面,都按照合法婚姻的相关规定处理。例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合理分割;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所谓“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不再被认可具有婚姻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在子女抚养方面,虽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在一些具体权益的保障上,可能会因为缺乏婚姻关系的支撑而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在涉及一方死亡后的继承问题时,同居关系的另一方通常没有法定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是有时间界限的。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如果符合结婚条件,建议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