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的说法正确吗?
我跟行政机关有点纠纷,想去起诉,听说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我不太确定这个说法对不对,想知道专门法院到底能不能受理行政案件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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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专门法院是否受理行政案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专门法院和行政案件的概念。专门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针对特定类型案件而设立的审判机关,它区别于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实际上,‘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普通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部分专门法院也会受理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 比如,知识产权法院。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法院会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等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还有,铁路运输法院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受理行政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通常是基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受理一些跨区域的行政案件,这样做有助于排除地方干扰,保障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所以,专门法院并非一概不受理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据具体的案件类型、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管辖安排来确定专门法院是否受理行政案件。如果遇到行政纠纷需要起诉,应当先了解案件的性质,再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管辖范围,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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