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诉前调书是在正式起诉之前,由相关调解组织或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后制作的文书。从法律上来说,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效力,但和法院的判决书有所不同。 首先,诉前调书具有合同性质的效力。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诉前调书,这就相当于双方签订了一个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诉前调书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因此可以看作是双方就纠纷解决达成的书面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其中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诉前调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依据诉前调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如果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会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此时,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判决,胜诉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经过司法确认的诉前调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当诉前调书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后,它就具有了和法院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