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我公司经营不善,已经申请破产,法院也受理了。但我不太清楚破产受理之后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比如对公司的业务、债务、员工等方面会产生什么影响,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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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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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立案的行为。破产受理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避免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偏袒个别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此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等)需要承担一系列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 其次,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因为破产程序是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统一的清理和分配,如果个别财产被保全或执行,会影响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再者,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一定的选择权,以便根据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决定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最后,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统一协调破产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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