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哪些法律效果?


破产案件受理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公平受偿。比如,A公司破产案件被受理后,若还单独向B债权人偿还债务,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此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指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其次是对债权人的影响。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例如,C公司对D公司有一笔未到期的债权,当D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C公司就可以申报这笔债权,并且从受理时起不再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再者是对相关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比如,E公司和F公司有一份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当E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管理人就有上述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后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例如,G公司的部分财产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当G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这些保全措施就要解除。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让所有债权人能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