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首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则有在收取保险费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义务,也有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等权利。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体现了保险合同双务性的特征。 其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投保人想要获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获得保险保障的代价,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费的规定以及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 再者,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确定的,但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取决于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例如,财产保险中,只有当被保险的财产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会进行赔偿;人身保险中,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件时,保险人才会给付保险金。这种不确定性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另外,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预先制定的,投保人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这些条款,而不能与保险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不过,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保险合同通常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投保人实际交付保险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表明保险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体现了诺成合同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