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想了解下姓名权这方面的知识,比如姓名权有啥特别的地方,在法律上它有什么特征呢?我不太懂这些,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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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姓名权具有专有性。这意味着每个人的姓名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姓名是将一个人与其他人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志,就像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具有特定指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专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干涉、盗用或假冒。例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就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其次,姓名权具有非财产性。姓名权本身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它主要体现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姓名是个人人格的外在表现,是个人尊严和身份的象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姓名可能会与一定的经济利益相关联,比如名人的姓名可能会带来商业价值,但这并不是姓名权本身的属性。即使姓名权受到侵害,主要的赔偿方式也是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财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姓名权具有可变更性。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这体现了公民对自己姓名的自主决定权。不过,变更姓名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成年人则可以自行申请。在申请变更姓名时,需要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只有经过户籍管理部门的批准,变更姓名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姓名权的专有性、非财产性和可变更性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姓名权的法律内涵,保障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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