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在商品房验房交付过程中,有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是关于文件查验。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当于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一个承诺,明确了房屋各部分在一定期限内的保修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房者要仔细查看这两份文件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有保障。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这两份文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在验房时,要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墙面、地面、门窗等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开发商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门窗密封不严等,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
再者是面积差异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 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另外,关于交付时间和逾期交付问题。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合同中会约定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最后,在验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验房记录、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如果与开发商就验房交付问题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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